在本参观规则与条例,主办单位指亚太区美容展有限公司。
1、条例及规则
参观人士在登记参观展览或接受许可参观展览时﹐即表示他们同意遵守展览对参观人士的条例及规则和展览中心制定的条例及规则, 参观人士可向主办单位索取条例及规则副本。
2、在展览中心的操守
参观人士不得造出或容许造出可引致混乱﹐滋扰﹑烦扰﹑不便﹑伤害或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的事情﹐或者是主办单位认为与一般展览规则不相符的事情﹐或者是构成违反条例及规则或相关法律和条例的事情。
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参观人士不得携带照相机﹑摄像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录像设备进入展览中心。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搜查任何参观人士的随身携带物。
在出席展览其间﹐未经主办单位事先书面批准﹐明确禁止参观人士录制任何制式的影像。该项禁止包括但并不限于﹕任何形式的拍照﹑摄录或数码摄录及绘图或画草图。参观人士同意在被要求时向主办单位交出录有影像的任何性质形式的违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胶片﹑录像带﹑草图本﹑照相手机和数码存储设备。
若参观人士违规录制任何影像﹐影像创作和录制方面的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为免生歧义﹐包括录音和广播的权利)(“知识产权”)﹐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产生的权利﹐都将无条件并立即归属主办单位所有。参观人士保证按主办单位要求签署所有的契约和文件及采取一切行动﹐以便将知识产权归属主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递交原始影像或拷贝的存储媒介。对违反展览和展览中心条例及规则﹑相应法律和条例的参观人士﹐主办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参观人士入场﹐或要求其离开展览中心。在此问题上﹐主办单位具有最终判断权。
3、责任
主办单位对参观人士在展览中心及其附近对自身或他人财物所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不对参观人士在展览中心和离开展览中心的过程中发生的死亡或伤害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不包括由于主办单位超过法律限定范围内(仅此范围内)的疏忽所引起的死亡和伤害)。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单位对参展商在展览会中展示或销售的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观人士同意向主办单位赔偿并免其蒙受由于参观人士自身或其代理的任何侵权行为或未经允许录制影像而导致主办单位自身或其代表蒙受或向其提出的一切申索﹑责任﹑损失﹑诉讼﹑程序﹑赔偿﹑判决﹑支出﹑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及收费等任何损失。
参观人士同意﹐主办单位对展会官方手册﹑或其它推广材料﹑印刷材料中提供的与参展商或参展产品相关的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或者是由主办单位或参展商提供的信息中的错误或遗漏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观人士确认和同意,主办机构、其员工及承包商可以对展会进行拍照/摄像,并可包括出席展览之参观人士的肖像(”影像”)。参观人士在此同意免费授予主办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于全球就该影像之许可使用权(及授与他人使用之再许可权),该授予之权利是无限制的、永久的、全球性的、免版税和可转让的。参观人士确认,主办单位是该影像所有权利的唯一拥有者,并特此放弃(一)就该影像之任何及所有权利,及(二)就该影像或使用该影像所产生和与之相关之任何及所有索偿的主张。
除非有主办单位提供其任一董事签名的书面确认﹐否则主办单位不免除条例及规则中之任何规定﹐或其任何权利。
4、个人资料
参观人士同意将展览中登记的个人资料录入主办单位建立的数据库中﹐主办单位有权使用该资料﹐或因推广宣传的目的将该资料传递给第三方。如要求接触或修改资料﹐可向数据信息业务部提出请求﹐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17楼。若接纳请要﹐主办单位将收取一定的费用。
为了安全起见﹐以及为了防止和探察犯罪行为﹐参观人士随身携带的提包需要随时接受抽查﹐并在展览中心接受闭路电视录像。
5、政府法律及管辖权
所有的条例及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解释﹐所有参观人士都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院的非专属性管辖权。
(中文译本只供参考用途,所有内容均以英文为准)